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的判决点评
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2011年12月19日
据网易《新闻频道》2011年12月19日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丰台法院判决首例相关案件。
原告荆女士诉称,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人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此案例分析如下:
一、本案判决认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据网易《新闻频道》2011年12月19日报道,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
但是,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我们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分析,李先生之母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李先生之母与李先生有利害关系,在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先生之母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仅凭李先生之母的证词并不足以认定购房“首付款”是李先生之父母出资。
二、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是一方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还是一方的父母仅仅出个“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再以“小两口”的名义去银行贷款,由小两口偿还贷款的本息?该司法解释并未说清楚,这也就有了探讨的余地。
本人理解最高法院在这里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出全资购买,绝不是仅仅出个“首付”。在最高法院没有明文将“一方父母出资”的含义,扩大解释为:既包括“一方父母出全资”也包括“一方父母出首付”的情况下,将该款扩大解释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资”或者“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扩大解释”是否公平?是否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本意?
由于房价飞涨,目前绝大多数男方父母无力支付全款为自己的儿子买房,只能退而求其次,出个首付款,剩余部分再以“小两口”的名义去银行贷款,由小两口偿还贷款的本息。
我们以目前北京六环路以外的一套80平米,总房款120万的房子为例,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30%即36万元,剩余70%部分即84万元通过银行贷款,25年还清。如果女方在25岁到30岁之间开始与自己的丈夫共同负债84万,那么她临到退休时才能把欠银行的债务还清。
此案例中,房款总额为120万元,贷款84万元,贷款按揭年数为25年(300期)。贷款利息按2011年7月6日商业银行基准利率7.05%,我们以“等额本息法”计算,支付银行利息共计949129.54元,还款总额是1789129.54元,月均还款5963.77元。
也就是说,小两口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本金加上贷款利息共计支付银行将近180万元,平均下来合每人支付90万元。
按照“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我们理解房屋增值时好办,把房子评估一下,男方父母出的30%首付款,剩余70%有一半还归自己,男方份额合计占65%,女方占35%。如果这套房子价值升到1000万,这很好办,男方补偿女方350万。但不要忘了,房屋不是收藏“古玩字画”,看准了就有无限的升值想象空间。
房屋的价格不会永远在目前的高位运行。我们假设男女双方按照贷款合同还清了贷款之后,双方诉讼离婚,争议的焦点还是这套房屋。这时这套80平米房屋的价格已经接近了他的实际价值,即每平米4000元,总价32万元。男女双方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的本金加上贷款的利息共计支付银行将近180万元,平均下来合每人支付90万元。如果调解不成,你如何下个令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三、本人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必须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也就是出了“全部购房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能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种一方的父母仅仅出个首付款,其余购房款由小两口用银行贷款支付,不宜轻易认定为男女一方的个人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