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作者出于尊重当事人隐私之目的,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交通肇事案(二审程序)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经被告人王××同意,指派本人担任王××涉嫌交通肇事案第二审程序辩护人。
本人在被告人王××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程序,均参与了此案,对王××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案情有充分了解。
本案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人张军陈述”(原审判决P4页)与客观事实相符,王××本人自始至终也完全承认。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1、2009年6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在大兴交通支队事故科《车速检验鉴定委托书》事故处意见栏内的鉴定意见是否正确?
2、死亡肇事司机马×除醉酒驾车外,是否还涉嫌超速行驶?
3、大兴交通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4、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马×、李×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四点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直接关系的被告人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在这四点关键问题上,与原审法院持不同意见: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在大兴交通支队事故科《车速检验鉴定委托书》事故处意见栏内的“路面无轮胎痕迹,车辆变形,无法量化计算,无法进行有效分析”,没有科学依据。
理由是大量的交通事故现场并没有刹车制动痕迹(肇事司机根本就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安部发布,文号GA/T643—2006),即使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刹车制动痕迹,司法鉴定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材料,并实际测量事故车,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计算事故车塑性变型量,然后计算出事故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这项业务,在当前属于普通的车速技术鉴定。
第二、死亡肇事司机马×除严重醉酒驾车外,还涉嫌超速行驶。辩护人认为马×严重超速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依法查明马×所驾车辆在碰撞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形式是组合责任。死亡肇事司机马×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直接关系到本案被告人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涉嫌超速行驶的直接证据是京YCZ……宝来轿车碰撞事故发生后,该车仪表盘转速表显示转速为2800转/分钟,车速表指向110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附该车仪表盘图片两张)。
第三、大兴交通支队对本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具体理由如下:
1、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程序以及送达程序违法,变相剥夺王××申请北京市交管局复核的权利(一审辩护词第一点已经详述)。
2、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不清,没有京YCZ……宝来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鉴定结论这一主要证据。
3、在制作程序以及送达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第四、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马×、李×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不一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作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并不一定总是成“正比”;有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违法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正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①
本辩护人认为: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是在允许倒车的路段,车辆在向后移动的瞬间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王××倒车碾轧,而是醉酒司机马×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酒精发挥的作用,导致行为能力严重下降,对自己所驾车辆完全失去控制,主动追尾撞击在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右后尾部。
本案被告人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倒车前,因所驾车辆车长11.98米,该车车尾部仍停留在机动车道。我们采用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中的“替换法”,将王××的倒车行为替换成没有过错,也就是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没有向后移动或者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死亡肇事司机马×由于醉酒驾车,处于对所驾车辆失去控制的状态,京YCZ……宝来轿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依然是不会改变与东风牌重型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其余辩护意见与一审辩护意见相同。)
通过上述分析,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醉酒驾车司机马×以及马×所驾车辆乘车人李×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醉酒驾车,对所驾车辆失去控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在王××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与马×驾驶的京YCZ……宝来轿车碰撞事故中,马×醉酒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涉嫌超速行驶,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马×血液中乙醇浓度数值是209.7mg/100ml,这个血液中乙醇浓度数值比成都醉酒驾车司机孙伟铭还高73.9mg/100ml,孙伟铭事故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仅为135.8mg/100ml)。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王××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王××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20××年××月××日
附注①,例如:《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5.1.1)“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