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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交通肇事案辩护词(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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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作者出于尊重当事人隐私之目的,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XX交通肇事案(一审程序)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王XX的委托,经本案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本人担任王XX涉嫌交通肇事案第一审程序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们认真研究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王XX,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贵院对王XX交通肇事一案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二十三时十五发生在本市大兴区京福路三十二公里七百米处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辩护人深表痛心,对事故中的死者家属深表同情。此次交通事故也再一次给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珍爱生命,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务必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履行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现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京大检刑诉(20090627号《起诉书》依据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兴公交认字(2009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XX负事故主要责任,马X负事故次要责任这一事故责任判定,指控被告人王XX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是因为该《起诉书》所依据的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兴公交认字(2009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事故责任判定显失公正。具体理由如下: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客观公正。但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在作出兴公交认字(2009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程中在程序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未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判定显失公正。

  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在程序上变相剥夺当事人王XX申请复核的权利。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权利、期限,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至今未向交通事故当事人王XX正式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们认为,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有责任严格遵守公安部的上述规定,也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核的权利。但是,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在200978作出兴公交认字(2009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向当事人王XX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我方当事人王XX的亲属多次上门索要的情况下,于2009715,也就是王XX被逮捕后的第二天,才给王XX的亲属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肇事司机马X所驾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未经依法鉴定,这牵涉到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王XX委托律师于717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递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司机马X驾驶的车牌号为京YCZ……宝来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对事故形成原因以及事故责任重新判定。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未进行实体上的复核,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已于714批准对申请人王XX逮捕为由,作出京公交受字(2009)第029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不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王XX丧失了请求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查明肇事司机马X驾驶的车牌号为京YCZ……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并对事故形成原因以及事故责任重新判定的权利。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的这种作法,是在程序上变相剥夺了王XX的复核请求权。

  二、死亡肇事司机马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直接关系到本案被告人王XX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形式是组合责任。死亡肇事司机马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直接关系到本案被告人王XX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仅要查明被告人王XX有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且也要查明死亡肇事司机马X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有在依法查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未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即车牌号为京YCZ……宝来轿车在碰撞发生前的瞬时速度

  经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在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车速检验鉴定委托书》事故处意见栏内作出路面无轮胎痕迹,车辆变形,无法量化计算,下了无法进行有效分析的结论。本辩护人认为此结论没有科学依据。

  大量的交通事故现场,尤其是醉酒驾车,肇事司机由于酒精发挥的作用,处于对所驾车辆失去控制的状态,在碰撞发生前的一瞬间,经常是既没有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也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因此,在交通事故的碰撞现场是不可能留下刹车制动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安部发布,文号GA/T643—2006即使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刹车制动痕迹,司法鉴定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实际测量事故车,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计算出事故车塑性变型量,然后根据《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标准上业内一致认可的相关计算公式,就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本辩护人根据京YCZ……宝来轿车碰撞后的实物形态以及事故发生后,该车仪表盘转速表显示转速为2800/分钟,车速表指向110公里/小时的客观事实,认为肇事司机马X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嫌疑,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司法机关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并且有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对X驾驶的车牌号为京YCZ……宝来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重新鉴定

  四、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有误,对事故责任判定显失公正。

  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判定:王XX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判定王X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定马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辩护人对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不能认同。即使是根据目前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人王XX也不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一个认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法定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定的危害后果都可以有证据证明;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则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分析。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实质上是一种有罪评价。公安机关一方面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以及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难以保证该责任认定书的客观公正性。

  现根据公安机关对王XX的三次《讯问笔录》(2009610,讯问人崔伟、记录人刘松;2009714,侦查人员李XX、记录员杨XX2009716侦查人员李XX、记录员杨XX),以及乘车人张X、王XX的《询问笔录》记载,能够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

  1、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灯光齐全;

  2、王XX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进加油站右转之前,通过反光镜未发现车后有灯光;

  3、王XX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右转车头驶下路面之后,发现加油站在入口处拉着绳子不让进,王XX停车。此时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车头已经驶下路面,因王XX所驾车辆车长11.98,故该车车尾仍停留在机动车道;

  4、王XX倒车前通过反光镜未发现车后有灯光。这证明马X所驾宝来轿车的灯光在王XX的视野之外;

  5、王XX倒车时已经开启了包括危险报警信号灯(俗称双闪)在内的全部灯光;

  6、王XX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在向后移动的瞬间,就与马X所驾京YCZ……宝来轿车发生碰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王XX倒车时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义务,碰撞事故的发生另有原因。(王XX倒车时如果有人在车后指挥倒车,事故的结局只能是多死一人)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京大公物证鉴(病理)(2009)第1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结果:在马X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7mg/100ml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531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第44.1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本案中死亡肇事司机马X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国家标准的2.62倍;是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于20099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成都醉酒驾车司机孙伟铭血液中酒精含量的1.54倍(孙伟铭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5.8mg/100ml)。按照事故发生时公安部以及北京市的规定,醉酒驾车即使是未发生交通事故,也一是行政拘留15日、二是暂扣驾驶证6个月、三是罚款1800元,记12(北京市醉酒驾车处罚标准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之所以出重拳整治酒后驾车,是因为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被公认为是最为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车司机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且还严重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有着无数的包括演员洛桑、演员牛建华等人在内的酒后驾车,最终导致车毁人亡的案例。但是,人们对醉酒驾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及醉酒驾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并不是一致的。本案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对此次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

在本案开庭前,我们仔细研究了北京市以及国内其它地区公安交警总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由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主观分析认识上的分歧,造成了国内各地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一个完全相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一个地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另一个地区则被认定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同一个地区在不同的时期,一个完全相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大小以及承担事故责任的主次也是不尽相同。

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这就导致出现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这种客观存在的怪现象,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原则,也严重的损害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045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规范(试行)》第22条规定,超过法定最高时速50%以上的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承担事故A类责任;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0551日起实施的《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第94条规定,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承担事故B类责任。这也就是说在限速70公里/小时的路段,实际车速即使是140公里/小时,按照北京市交管局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也属于主观上有一般过错行为,承担事故B类责任。这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最高时速50%以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前者规定,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后者的规定,属于一般过错行为,承担事故B类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以广东省公安交警总队制定,于200810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为例,其过错行为分类第49条则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承担事故A类责任

  我们再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081231颁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例,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4.2)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第五条第三款第5项(5.3.5)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第五条第三款第12项(5.3.12)规定: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公安交警总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XX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倒车时与马X驾驶的京YCZ……宝来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马X醉酒驾驶京YCZ……宝来轿车与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右侧尾部发生碰撞,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同样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款(4.2)规定,我们在不考虑马X涉嫌超速行驶的前提下,马X与王X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按照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09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案被告人王XX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案被告人王XX与死亡肇事司机马X之间所发生的车辆碰撞事故,如果适用《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我们在不考虑马X涉嫌超速行驶的前提下,王XX与马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王XX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本案被告人王X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醉酒驾车司机马X以及李X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不一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作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并不一定总是成“正比”;有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违法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正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本辩护人认为: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倒车时如果是因为碾轧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等交通法规明令禁止倒车的路段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为过。但是,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是在允许倒车的路段,车辆在向后移动的瞬间,移动的距离仅仅是大半个车轮;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王XX倒车碾轧,而是醉酒驾车司机马X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酒精发挥的作用,导致对自己所驾车辆失去控制,既没有采取超车措施,也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而是主动追尾撞击在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右后尾部

  本案被告人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倒车前,因所驾车辆车长11.98,该车车尾部仍停留在机动车道。我们采用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中的替换法,将王XX的倒车行为替换成没有过错,也就是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没有向后移动或者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死亡肇事司机马X由于醉酒驾车,处于对所驾车辆失去控制的状态,YCZ……宝来轿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依然是不会改变与东风牌重型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王X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醉酒驾车司机马X以及马X所驾车辆乘车人李X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马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醉酒驾车,对所驾车辆失去控制。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王XX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货车与马X驾驶的京YCZ……宝来轿车碰撞事故中,马X醉酒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涉嫌超速行驶,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关键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以及对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判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定危害后果的存在以及因果关系的确认,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本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二月一日

备注: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5.4.19规定: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计6 5.3.11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计10

  ②例如:《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5.1.1)“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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