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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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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就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和协商。现将会议形成的《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为依法惩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会议纪要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债务和纠纷大量增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在牟利经营中,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部分"两类公司"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惩处。
  一、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两类公司"是经营牟利的恶势力边缘组织,利用企业经营形式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成为触犯和诱发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检法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坚持贯彻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两类公司"以企业经营的形式对外从事活动,企业涉案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使用多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等多类客体,整体性质是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为基础的有组织违法犯罪。仅惩处非法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存在上述非法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取证、难以定性处理等法律障碍,并且只能处理具体实施行为人,无法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背后依托的犯罪组织和经济实力。因此,能否依法有效地打击"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彻底铲除"两类公司"继续滋生和死灰复燃的条件,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在依法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
  (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经营罪时,对于企业内、外涉案人员同时触犯或者诱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受贿、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又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其他犯罪;对于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定有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并依法追缴、没收、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触犯或者诱发的上述其他犯罪,刑法没有规定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追缴、没收、退赔的力度。
  (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与工商、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行政管理机关既要依法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铲除"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有效遏制其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蔓延。
  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有其他犯罪,或者仅构成其他犯罪,或者仅有违法行为,采用刑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方式不足以摧毁"两类公司"犯罪组织及其经济依托的,应提供相应证据,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并向其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回复整改结果,同时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堵塞监督管理漏洞。能否依法有效地堵塞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制度漏洞,也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二、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查清全案事实。要切实加强"两类公司"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的突发现场处置工作,做好现场控制和甄别,在了解纠纷原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事、治安案件程序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既要彻底查清每个组织成员、每起违法犯罪事实,又要查清"两类公司"的组织结构、财产状况、经营活动、有无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部情况。要根据"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注意收集非法经营是否"情节严重"的证据、是否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证据、有组织违法犯罪的罪责证据等;注意深挖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注意依法及时扣押、冻结、查封"两类公司"涉案财物、书证,以便依法彻底摧毁"两类公司"的组织体系,惩处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铲除赖以生存的经济依托、保护伞和关系网。
  (二)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两类公司"案件,是利用企业经营的形式,以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为目的,以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为主要手段,对公众形成心理强制,以获取、维护不法利益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格界定"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性质,注意将"两类公司"案件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偶发、突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相区别。既要防止将"两类公司"案件作为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也要防止将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作为"两类公司"案件处理。办理"两类公司"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参照北京市公检法机关《关于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实行异地管辖。
  (三)重点打击区别对待。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依法重点打击"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注意两个区别对待:一要区别对待合法、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以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依法严惩;对于债权人委托"两类公司"追讨合法债务的,应依法处罚"两类公司"的非法手段,同时积极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二要区别对待"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中的指挥、组织、策划人员;职业侦探、职业讨债人员;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罪行较轻的临时雇佣、胁从人员;动机各异的委托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重点惩处"两类公司"及保护伞、关系网的上述前三类人员,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关于办理"两类公司"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安机关多警种联动工作机制。"两类公司"长期在法律边缘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一定的规避法律和反侦查能力。对应"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要依法实施有准备的精确打击。各级公安机关法制、刑侦、经侦、预审、治安、行技、网监和派出所等各警种,要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对全市"两类公司"进行全面梳理摸排,广辟情报线索,广泛收集证据,坚持"有案必查、露头就打",加大案件侦查、审讯、处罚的力度。对于经审查确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规范其行为和为深入打击积累依据;对于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及时列入核录系统,加强掌控。
  (二)加强公检法机关协调工作机制。"两类公司"案件是新型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审理裁判等诉讼环节,要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对于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市公安局应及时通报情况,与市检、法机关会商研究;市检、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全市公检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先集中重点惩处一批规模较大、罪行严重的"两类公司",在社会上形成法律震慑的强势。
  (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依法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要积极与工商、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严格审查调查、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严格规范管理日常经营行为。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传媒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用案例揭示"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从社会需求上遏制"两类公司"的生存空间。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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