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建筑施工合同陷井 预防工程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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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特点:
1.拖欠工程款的标的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证明工作量相关单证、及往来信函较多,技术问题较广。
2.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中,一旦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款请求,建设方往往以资金困难、工期延长、工程质量有问题,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有异议等拖欠支付工程款。
3.在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对建设工程审价争议较大,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决算拖着不决;
4.建设单位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预设工程款的陷井;
5.建设单位利用我国司法审价领域,存在的审价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建设单位在签定合同、履行合同中设置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条款
1.合同主体不当,主要表现在发包人不具备法定的发包主体资格。发包人发包资格不完整。
2.建设单位设立复杂的代理关系,故意模糊合同的主体。在招标中设立一个主体,在合同签订时,又以另一主体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以新的主体履行,形成拖欠工程款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招标人、合同签订人、合同履行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3.在合同条款中预设证据陷井,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发包人的指令通知到达发包人后即生效,而对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则增加了生效条件,这个条件往往是必须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签署后生效。这样,就预设承包人的通知,难以生效的陷井;或转移举证责任,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发生房屋使用人因房屋质量提出索赔时,除非承包人能够证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房屋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承包人就应当进行赔偿。这一约定转移了发包人的举证责任,使承包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境地。
4.在合同条款中,预设承包人弃权陷井,故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履行复杂的索赔程序,较短的索赔时间,并规定超过索赔时间视为放弃。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在工程竣工6个月以后,使施工单位无法行使法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缩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施工条款的审查异议期。超过异议期即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资料、数据等予以确认。
5.在合同中虚设施工单位无效的权利,或施工单位要行使权利必须符合苛刻的条件,例如,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付款后支付施工单位款项的条款,再如,对工程款项奖设置高等级的标准,造成施工单位无法达到等级标准。
6.故意设置模糊的语言,或前后矛盾的条款。
7.利用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改变合同条款。
8.以附带条件的条款,加重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免除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合同中约定除仅由于发包人自身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可顺延工期以外,承包人对工期的延误负全部责任。这一条款把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也全部推给了承包人。
9.发包人拒绝签收或故意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比如,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工程报表,进度款报告、索赔报告、工程变更确定文件、工期延展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涉及到工程计量、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工期补偿等文件,不能发生有效的效力,致使施工单位在追讨工程款时,得不到有效的书面证据。
10.通过会议纪要等非正式的书面文件行使,变更合同条款。
11.利用承包人不愿在小的纠纷中与发包人发生冲突的心理,发包人以事实行为改变合同约定;
12.故意混淆审计与审价的概念,拖延决算时间。
13.在工程款确定之后,发包人以转让部分已完工的方式,逃避工程款的债务,剥夺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以上是发包人在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可能采取的不利于承包人的一些做法。对此,承包人应当提高警惕,进行有效的预防。
三、施工单位的预防措施
1.施工单位在签约前,要认真做好对发包人的主体即发包人的项目状况、发包人、招标人、签约人法律关系的调查。
在合同洽谈和招标阶段,应当要求发包方或者招标人提供法定的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实。这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着重考察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是否一致。当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不一致时,施工单位要要求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在可能条件下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经营业绩、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认真审查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在签定施工合同时,承包人要尽量建议发包方才能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对发包方草拟的补充条款要重点审查,如发包方不采用建设部示范文本,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要对发包方的合同与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以识别发包方的现行条款。在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工期、质量等级等合同最基本条款没有谈判余地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应当尽全力对陷井条款与发包人进行谈判。特别要对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索赔、验收、审价程序方面条款进行审查。避免此条款出现含混、疏漏的内容。对发包商不允许改动的条款而又对承包人有较大风险的,承包人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对超过自身能承受的风险条款,也是施工单位决策此工程能否承包的前提条款。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证据收集、保全等措施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要让履行合同的相关人员清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履约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单位要及时处理,该采取证据保全的就应当立即进行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敢于运用履行赋予的权利,比如《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建设单位不正当的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履行义务,或建设单位不履行先履行的义务,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单位应当敢于在建设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救急措施。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及时准备工程决算报告
施工单位要尽量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项结算,单体结算、丢项结算的方式和条款和审价时限,施工单位应当认清审计和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5.在工程款确定之后,施工单位要慎重对待建设单位提出的转让方案,如必须接受转让方案,施工单位要参与到建设单位和债务受让人的合同谈判当中,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中设立建设单位对债务受让人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建设单位和债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以及保留在债权实现之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款。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预防工程款拖欠应当把好工程造价关、把好索赔关、把好诉讼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