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出台内幕
浙江省政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
发布时间:2011-08-15 本报记者陈东升
8月14日晚,《法制日报》记者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截至14日18时,已有36位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准出现了“三级跳”。赔偿标准为何变化如此之大?91.5万元,这一被媒体称之为“创下中国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纪录”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一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赔偿工作接近尾声之际,浙江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采访,披露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内情。
17.2万元赔偿遭质疑
7月23日晚,雷雨交加,两列同向行驶的列车,行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岙村下岙处路段高架桥面时,突然相撞——D301次动车快速追尾D3115次动车,6节车厢脱轨,3节坠落桥下。
在这次事故中,180余名受伤旅客成功获救,但仍有40人在这次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遇难。
受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委派,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率员赶赴温州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张德江在温州宣布,成立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任总指挥。
“按照惯例,铁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本来应该以铁道部为主。”8月3日,浙江省省委常委会上,吕祖善向当时正率中国代表团在国外访问的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介绍说,张德江副总理受中央委派,又是浙江省老领导,他叫当就得当。就这样,吕祖善当上了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的总指挥。而善后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如何赔偿。
“最初提出的赔偿标准为17.2万元。”“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相关负责人说,铁道部方面官员称,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合起来为17.2万元。
“这一标准立即受到了许多人质疑。”温州市政府一位参与善后处理的官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我们温州,把人家一只名贵一点的狗轧死了,也得赔一二十万元。活生生的人说没就没了,赔这么点钱,家属肯定不会接受。”
几经讨论,善后工作组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17.2万元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为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
7月26日,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与福建省福州市遇难者林焱的家属谈妥,赔偿人民币50万元。这也是“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个达成的赔偿协议。
“以人为本”制定新标准
“7月27日晚9时许,正在温州负责善后处置的吕祖善省长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打来电话,称温家宝总理第二天要飞抵温州,视察事故现场,要求我们高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赔偿标准的司法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放下电话,齐奇院长连夜召集有关法庭、部门负责人研究论证。
在分析了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可赔偿17.2万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赔偿约60万元等标准存在的不足后,浙江省高院参与研究的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允许受害人方选择适用侵权法请求赔偿;考虑到死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可参考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最后决定建议,依法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约60万元,另行给付各类抚慰金、帮扶金等(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约30万元,共计约90万元。
时间已临近子夜,为慎重起见,齐奇与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研究后,将上述建议连夜传真给尚在等待的省长吕祖善。
7月28日下午,陪温家宝总理实地视察之后,吕祖善在温州再次主持召开“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会议,研究善后理赔等工作。铁道部方面仍认为应依据“条例”标准赔偿,专程从杭州赶赴温州参加会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等人,则以昨夜传真过去的方案为基础,提出了新的理赔建议。吕祖善对新方案表示赞同,认为既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要求“以人为本”处理事故的指示精神,又依据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参照了其他重大事故处理经验。之后,铁道部也表示赞成,总指挥部一致同意采纳该方案理赔。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理赔方案,以侵权责任法为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金额91.5万元。
91.5万元赔偿依据何在
浙江省高院建议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8月12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详细解读。
许惠春说,一方面,本次事故属于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因此,如对其善后处理适用该“条例”,包括实行限额赔偿,是有一定依据的。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当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且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其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指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该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中的“法律”,一般也应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非多年来涉及各行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考虑到2007年以来物价变化等因素,我们认为,“7·23”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理由,相对而言更为充分,也比较有利于妥善、及时处理本次特大事故,有利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次事故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会不会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冲击’呢?”《法制日报》记者问。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正是供事故善后处置方与受害人方进行协商,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能接受,则也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兼容性的。”许惠春说,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上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冲突”,这得有待于立法机关在修订铁路法时加以完善。
许惠春说,建议方案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审判实际情况,主要计算了以下4项赔偿金:
一是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因本次事故遇难者人数较多,为妥善、顺利开展理赔工作,依法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且就高采取城镇居民标准。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20年=547180元。
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这是浙江省审判实践对侵权造成死亡的一般赔偿标准。
三是丧葬费约15000元。2010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12月×6月=15325元
四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约27万元。考虑一般家庭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人数等情形,按每位遇难者平均有1个子女、1位父母被扶养,且需分别扶养10年、5年计算。(17858元×10年)+(17858×5)=267870元。
许惠春说,参照上海“11·15”火灾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考虑到此次事故的特殊性以及遇难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统一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建议方案未单独计算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以“帮扶救助金”加以涵盖。
许惠春说,“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最后公布的理赔方案,其主要法律依据和赔偿项目、基础标准、基本方法与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一致;同时,在精细计算上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丧葬费”3项赔偿数额(547180元+50000元+15325元=612505元)的基础上,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万元,最后就高采用整数91.5万元。
本报杭州8月14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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