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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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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砖家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从理论上讲, 劳动者不宜获得双重赔偿, 但法律不应限制受害的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为了防止受害的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应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权。   

下面是我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栏目发表的观点:

本人赞成并且强烈主张“双赔”的观点!
  立场不同,观点不同!我记得前几年央视直播“是否取消养路费,征收燃油附加税”的辩论时,一方坚决支持“取消养路费征收燃油附加税”,另一方坚决反对“取消养路费征收燃油附加税”,据说该二人在法大念书时还是同班同学,学的是一本书,教书的当然是一个老师啦。该二人对是否“取消养路费征收燃油附加税”的立场为什么截然相反?只因该两名主辩手一方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处长,他代表的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的意见,另一方主辩手是一个律师,他代表的是老百姓的意见。
  本人不隐瞒自己的身份,我是一个执业律师,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以本人为例:每年要按照上一年的北京市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个“五险一金”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但这两个部分都是我个人负担。并且我要说明的是:全国的律师在缴费时都是这么办(没办理社保的除外)。在律师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中,有一项是“工伤保险费”。
  话得回到到我们讨论的正题,当律师外出办案时发生交通事故,向社保机构主张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第X条、第X条、第X条、……的规定(请注意必须是交了工伤保险费的,没交费的可没你啥事),申请工伤认定,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劳动功能障碍”,你这时确实是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你要注意这个“待遇”的标准,我估计你再也抽不起大中华,喝不起五粮液啦!
  我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判定对方车辆负事故全责。我请求法院判令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车一方赔偿我的损失,1、事故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及贬值费用;2、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我向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车一方主张赔偿的请求权法律基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除外,我还健在,正与大家讨论问题呢)。另外,出事故那天到现在都三、四年了,官司打了两审,法院判开大货那小子赔偿我80万,但开大货那小子就上了一个交强险,车是贷款买的,到现在才赔了我12万元,其它的钱估计到了驴年马月才能赔付。最近听说开大货那小子去深圳打工去了。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可是黄大法官在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代表最高院回答记者提问时的答复。
  上述答复曾使我内心非常激动:黄大法官“居庙堂之高”,还能站在我等普通百姓的立场分析问题,真是难能可贵!

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20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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