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我国刑法第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团体;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犯了罪,而自然人犯罪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犯了罪。
3、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自然人犯罪体现的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的犯罪意志。
4、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自然人犯罪则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
5、处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多加注意:
第一,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犯罪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依据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其实质就是自然人在犯罪。
第二,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不能构成的犯罪,如单位出钱买凶杀人、单位决定实施的盗窃等,也不能定单位犯了相关犯罪,而只能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这是由单位犯罪的局限性决定的。
第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由于单位本身不合法,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第四,本不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但在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以单位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