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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对委托人和律师都是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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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对委托人和律师都是个风险

 作者: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不少没有打过官司或者准备聘请律师打官司的人往往认为:风险代理“好处多多”,将律师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官司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不用付律师费。作为业内人士,我可以告诉您真实情况:风险代理不一定“好处多多”

  第一、风险代理完全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一个案件,通过漫长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可能发回重审,再上诉)、执行程序,最终拿到100万,如果支付30%30万)给律师,当事人实得70万;假如律师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拿80万元,如果支付30%24万)给律师,当事人实得5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兵不血刃24万元进账,委托人可就成了冤大头”,少拿14万(70万-56万=14万),还会以切身体会夸奖这个律师办事麻利脆快

  第二、风险代理,对于做风险代理业务的律师来说,有点像押宝例如,风险代理五件标的是1000万的案子,有一件成功了,对于律师来说就足够了。做业务凭运气,能够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吗?我看得打个问号。

  对于委托人来说,您万一是剩下那四件不成功案件的当事人呢,您可就倒了大霉了。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您这辈子就这个案子恐怕连翻盘的机会都没有了,您这种可能性出现的概率是80%

  第三、风险代理有可能导致律师职业道德滑坡。您虽然有理但您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既使您侥幸打赢了官司,但您最终也不一定能拿到钱(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在这种司法大环境下,律师为了追求目标,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贿赂法官早已不是新闻。笔者以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明令禁止离婚案件、刑事诉讼等案件律师风险代理。

  第四、两个90% 。从目前律师收费的现状看,90%以上的律师业务收费是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仅占很小比例。尽管占的比例很小,但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发生摩擦甚至对薄公堂却占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全部争议的90%以上,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笔者的观点:“风险代理”,对委托人和律师都是个风险,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

  双方发生争议除以上原因外,还有以下两点(其实这两点有因果关系)

  第一、达到委托人与律师约定的诉讼目标后,委托人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服务费,这种委托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甚至是大公司,这种案例绝不是凤毛麟角。

  第二、不少司法人员和司法判例对律师风险收费持变相否定态度,这使得律师风险代理业务险上加险。

  例如:在三菱吉普车挡风玻璃爆震致死赔偿案时,北京的李万华律师和死者家属陈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代理费数额为法院最后判决赔偿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20008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向陈某和她儿子支付赔偿金496901.9元。200010月,该赔偿款项执行到位。李万华按约扣除了赔偿额的30%149921.9元作为代理费,并将剩余金额的70%交给陈某。陈某收到款项后,却认为李律师不是其儿子的代理人,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时,她并未代表她的儿子与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没有表示过她儿子应得的那一部分赔偿金可以一并计入代理费的基数。并且风险代理30%的比例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要求李退还多收的106886.61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驳回了陈某要求律师退还余款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陈某是否将其儿子的诉讼代理权委托给了李万华律师,对此,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形成鲜明对比,认定,双方代理协议中并未涉及陈某儿子的代理问题,以及风险收费比例30%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律师返还陈某儿子的106886.61元。

  延伸阅读:律师风险代理,险在哪里?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ID=201522818204110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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